大家好,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少数民族二胎政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二胎政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1950年以来的民族人口政策大致经历3个阶段:
1、人口兴旺政策阶段(1950-1970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有的还出现了负增长,人口不断减少,甚至濒临于灭族的边缘,而且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处于传统经济或原始经济,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的改善,还依靠强壮劳力数量来保证。这便成为制定人口兴旺政策的依据。经过国家的大力推行,从1953年开始扭转了民族人口下降的局面,进入了缓慢增长时期,到60年代中期出现了高自然增长率的大发展时期。
2、酝酿和准备计划生育阶段(1971-1981年)。从1971年起全国对汉族大力和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中央对少数民族一直采取“少数民族地区除外”的政策。直到1980年少数民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为4.49,比汉族的2.65高69.43%。
3、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阶段(1982-)。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1、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间:从80年代初开始的(对汉族在70年代就已经开始)。
根据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自然生存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区别对待。分两种情况实施计划生育。
第一种:人口超过1,000万的少数民族地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生。
第二种: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育四胎。
3、但由于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个别的也可生育四胎,甚至在人口较少的几个少数民族中不实行计划生育。
由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差异,《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如新疆、内蒙古和西藏等自治区都把结婚的最低年龄变通为女18岁,男20岁。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政策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1)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3、(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4、(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5、(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6、(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一、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管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3、(一)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原则。这是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中国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差异大,各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适合少数民族情况、能为少数民族群众接受的政策。
4、二)要把提高人口素质放在首位的原则。少数民族人口素质问题比数量问题更突出,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时要特别注意制定一些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5、(三)注意社会效益与民族政策相协调的原则。实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因此要通过大量细致耐心的宣传教育工作,注意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和宗教习俗,在各民族自愿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优生优育的多种服务。要充分发挥民族宗教人士的作用,使少数民族群众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愿实行,从而使人口与经济、生态环境相适应,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密切党群关系。
6、(四)发展经济,促进民族繁荣的原则。
7、二、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8、(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9、(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1、(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12、(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3、(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14、(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5、(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16、(九)在深山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家好,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少数民族二胎政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二胎政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一
大家好,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少数民族二胎政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二胎政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一
大家好,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少数民族二胎政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二胎政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一
大家好,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少数民族二胎政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二胎政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一
大家好,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少数民族二胎政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二胎政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