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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2023-11-27 21:06:05育儿问答
大家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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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1、导读: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3、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5、《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6、《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7、《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2]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1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 2012年5月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单位女职工卫生费标准

1、单位女职工卫生费标准,职场也是有一些做人的原则的,没有永远的朋友和敌人,提升自己能力是头等大事,要学会职场的规则才能够如鱼得水,学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标准,职场达人非你莫属!

2、女职工卫生费按所在省市规定执行。女职工卫生费是一些省市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始于八十年代,但并非每个省市都有,各地规定不一。所在省市是否享有,什么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例如湖南省的相关政策。

3、《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4、第六条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给予休假1-2天。

5、其他工程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单位应给女职工按月发放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

6、《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

7、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所需费用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8、二、各企业女职工卫生费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由企业发放,可以通过开展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业合同协商明确,所需费用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9、国家并没有具体规定妇女卫生费的发放标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等。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制定发放标准。

10、如: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规定,第十八条凡在职女职工,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二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职工福利费中解决。

11、令人关注的是,《草案》对于一些单位的具体社会行为进行了细致归纳。比如,“不要女的”“男性优先”等类似标注和招聘条件,今后将不会出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12、按照《草案》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者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录用标准。

13、不仅如此,《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

14、《草案》首次对女性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作出详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5、比如:经期,从事连续2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另外,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16、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规定可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的,可以延长女职工哺乳期不超过6个月。

17、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了规定之中: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本人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18、《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出了大家关注的产假的规定。

19、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20、(一)正常分娩的,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

21、(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22、(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日;

23、(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日;

24、(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日;

25、(六)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日;

26、(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日。

27、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8、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29、对患有产后抑郁症的女职工,应当予以关怀和心理疏导。

30、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三、2019年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1、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稿)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加班,女职工因更年期可调整岗位,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上班,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等。法律爱扬为您一一介绍。

2、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3、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自6月12日至7月12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4、一、登录中国安徽网站,点击网站首页下方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5、二、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6、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字样。

7、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anghuichris@hotmail。

8、一、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女职工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9、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10、三、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孕期待遇进行了细化分解,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1、四、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对女职工产假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12、五、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13、六、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14、七、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经过调研了解到,女性更年期伴随着头昏、失眠、情绪不稳定等症状,直接影响女性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15、八、《草案征求意见稿》监督主体。为了使《草案征求意见稿》得以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主体。《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

16、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17、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8、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19、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岗位工作特点,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20、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21、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22、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23、(一)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4、(二)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

25、(三)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

26、(四)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27、第七条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28、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29、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30、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31、(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2、(二)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33、(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34、(四)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35、(五)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36、第十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7、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38、(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39、(二)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40、(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1、(四)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男方休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休护理假20天。

4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产假98天。

43、第十二条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44、(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1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45、(三)实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假21天。

46、(四)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5天。

47、(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3天。

48、(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假5天。

49、(七)实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50、第十三条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52、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53、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54、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55、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56、第十七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

57、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58、第十八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59、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每1至2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0、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6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63、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

64、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关键字:职工 劳动保护 特别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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