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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2024-02-05 12:19:16育儿问答
感谢邀请,小编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人大代表建议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以及和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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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你赞成此建议吗

1、前一段时间,深圳某一位单身女性将深圳卫健委告上法庭,从而维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津贴等政策。女子在接受采访时,她也向媒体表达了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虽然她没有完成婚姻,但她却生下了自己的孩子,并认为自己同样可以享受各项补贴。

2、其实,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婚姻的侧重感变得越来越低,反而使得部分女性选择单身生娃。如何保证单身女性生育权成为许多网友讨论的问题,人大代表提出这一建议,从很大程度上使众多网友聚焦女性生育本身,而并非因为婚姻而生育。

3、我们将单身女性生娃和正常夫妻关系女性生娃进行对比。前者将会面对着更多棘手的问题,比如孩子上户口以及个人生育津贴等。后者通过合理的方法完全可以获得更多的补贴,并且享受着超长的产假。然而,两者却面对着不同的情况,虽然他们都拥有了自己的孩子,前者的生活会比后者的生活更加困难。

4、女子怀胎十月,才能够成功诞下婴儿。过程期间,她们要面临着工作状况的转变以及生活环境的变化,难免会受到情绪方面的影响。其实我们不仅要保障拥有夫妻关系的女性生育权,我们还需要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两者拥有着不同的社会关系,可她们却能够成为母亲。

5、总的来说,我赞成这一建议。虽然这只是提出建议的开始,或许过程十分困难,但我们却可以通过问题考虑到全局情况。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同样需要得到法律保障,尤其是及时对为女性发放各种生育补贴。

二、女性单身生育之困,是否该放开单身女性生育权限制

1、就算是单身的女性她们也拥有生育权利,所以国家应该尽快放开单身女性生育限制。不过人们会不会选择生育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就算是放开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中国的生育率可能也不会有大幅度的提高。放开单身生育的限制能够让女性有更多的选择权。很多的单身女性要想独自生育的话,会面临很多的困境。关于是否应该放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以下是我的看法:

2、一、应该放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

3、在这个世界上,只有女性拥有生育权,只有女性才能够生孩子。到底生不生育,只是有女性独自决定的。所以为了尊重女性的生育权,国家当然应该放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

4、二、不过就算是放开这是女性生育权的限制,中国的生育率也不会有大幅度提高

5、很多的人觉得如果国家放开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那么多的单身女性可能就会独自生育抚养孩子。不过一个国家的生育率是由多种多样的因素决定的,就算是中国放开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可能中国的生育率也不会出现大幅度的提高,很多的女生可能也不会盲目的去生育。

6、三、放开单身生育的限制能够让女性有更多的选择权

7、虽然放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并不会促使很多的单身女性去独自生育,单身放开了这一限制,就代表着女性拥有了更多的选择。这个选择对于女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了这个选择的话,很多的单身女性可能就失去了拥有孩子的机会。希望中国能够尽快放开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

8、那么你觉得应不应该放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呢?欢迎评论区下方留言。

三、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思想上也逐渐的再变化着,很多的人在婚后都会有一些不合的现象,而且离婚的情况也不少,但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以下是关于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

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相关知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引起了关注:有人看到这一条款对女性生育权的肯定;

有人关心它的合法性;也有人指责它缺乏可操作性,是哗众取宠、浪费立法资源;有人担心“单身妈妈”群体的出现会引发社会伦理问题;更有人提出。关于这个条款的出台

目前我们得到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根据该条表述,只要是拥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领域内都可依据该条享有生育的权利,单身女性也应当在此列。

有学者将此处的“公民”理解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显然是不正确的,这里作限缩解释剥夺了未婚者的权利,从人格权角度来看,是对夫妻以外的人的人格尊严的无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的“妇女”没有明文规定将单身女性排除在外,“法无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应推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此外,其他国家也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英国根据1991年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允许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至于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异质授精(AID),则应由不育治疗中心来决定,在做这个决定时

应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未来是否需要承认父亲;在美国,判例法允许未婚妇女接受AID生育;在瑞典,结了婚的妇女或处于同居状况的妇女可以接受人工受精。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的主体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

所以,吉林省的该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者看到社会上少数群体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除吉林省外,上海、广州等地都在开始考虑这方面的立法。

我们知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其内容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立法的目的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既然客观现实有了这个要求,能解决的就要尽量解决。立法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而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吉林省出台的《条例》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看到了少数群体的利益需要,并积极地在立法中予以体现,这正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生活方式选择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在是否应当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上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后代知情权的问题上,刘志刚认为:生育权和后代人对其父母的知情权不是同一层面的权利,如果没有前者的话,就谈不上知情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考虑孩子知情权的同时也要考虑捐献者的隐私权,显然二者是有冲突的。所以单就这两个权利来说,就存在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可以说是同等重要的。即便知情权可以满足,也会对捐献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所以不能仅以后代的知情权来否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同时,如今社会“二奶”现象风行,很多人也担心该《条例》的出台,“二奶”可以通过一些所谓的“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名正言顺地为情夫生儿育女。对此,立法者认为:按照规定

通过医学辅助手段怀孕,精子的来源是保密的,不能指定某个人。所以,只要在管理上保证严格,就可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外,条例中规定的单身女性的条件也要严格遵守,在审批程序上要严格把关,否则会扰乱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

最早的人工生育技术是体内人工授精,其中最早的体内人工授精可追溯至1790年,而第一宗成功的捐精体内人工授精于1884年进行。中国人相对熟悉的“试管婴儿’技术出现较晚,1978年,英国的Steptoe和Edwards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

1988年,北京完成第一例试管婴儿,标志着这一技术在中国的出现。人工生育已经在国际上引起较多重视,而我国通过人工生育手段出生的孩子虽因保密等因素而无法统计出一个确数,但其总量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是个不争的事实,这可从2003年国内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医院达到上百家得到印证。

虽然在现实中有这种需要的存在,但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和约束,有人认为单身女性想要通过辅助手段做妈妈,是很自私的,谴责她们希望用自己的孩子来填补内心的孤寂,把孩子看成是娱乐的工具。我认为这种说法太片面了。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但实现的方式有很多种,单身女性只是选择了一种非自然的手段生育自己的孩子,这只是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对此无可非议。

再者,单身女性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是其母性的体现,母爱是神圣的,不能因为她们选择了非自然手段就说她们是自私的。她们和所有的母亲一样,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快乐,并会竭尽所能的为他们创造美好的生活。

我国现行的卫生部2003年修订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从法规上看,单身女性在国内是不能申请使用冻卵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2002年时,吉林省修改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 30条中写入了:“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然而,2016年仍有单身女性前后向吉林4家可以合法实施人工辅助技术的医院提出冻卵申请,均遭到拒绝。对此,吉林省卫计委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解释:国家不提倡单身主义,该条例虽然颁布,并未曾大范围宣传,不管医院是否为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技术,均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规的限制,传统思想观念的掣肘以及伦理考虑,让公民生育权限定在丈夫、妻子这一特定身份人群中,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成为了事实上的“边界地带”。

单身女性生育权关注组织2016年发布的《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指出,当前社会普遍的观念依然认为,缺少父亲的家庭被认为‘缺失的’,人一定要走进婚姻才是‘完整的’。在这种社会压力下,单身女性生孩子会被说闲话,会面对异样的眼光,“但其实,不友好的社会环境才是造成孩子无法健康成长的元凶,这也是我们访谈的案例中的单身妈妈们提到的真实情况”。

辅助生殖手段该不该全面放开?2019年,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贾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生育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成人个体的生育权应该得到尊重。“所谓的‘传宗接代’本质上就是精子和卵子的结合,既然冻卵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为什么一定要执着于形式本身?

人大代表建议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北京大学医学部生理学陈博士2015年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涉及体外受精领域都很谨慎,在存在伦理争议、法律空缺、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下不会放开冷冻卵子。“比如未婚女性捐卵,她要求体外受精。这个精子的供体如何界定,是谁的都可以,还是只能源于老公?如何确定谁是这个卵细胞的爸爸?”

陈博士还表示,因为体外受孕涉及很多复杂的医疗环节,卵子冷冻技术尚不成熟,卵子对环境十分敏感,冷冻环节可能会对卵子的细微结构造成伤害,且解冻过程也可能破坏卵子的细胞结构。

假如若干年后想复苏使用但结果失败,责任如何界定?“目前国家没有针对这些给医院明确规定。”陈博士说,若无相关规定,人们贸然冷冻卵子,可能会有非法买卖、非法代}孕、医疗纠纷、血缘关系纠纷等问题,受害的肯定还是患者。

因此,把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完全归结为制定法规者和执行者的“思想守旧”和“懒政”,也并不客观。诚如陈博士所描述的那样,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一旦使用不当,给使用者个体造成的痛苦,就是100%。

四、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这是否值得提倡

1、我认为这一建议非常值得提倡,这一建议如果得到实施不仅保障能女性的生育权,还能够让非婚生育的孩子享受到各种福利,已经开放了三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即便是没有婚姻,也让女性做到了合法生育孩子的权利,为女性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2、一、生育权不能区分已婚或者未婚女子

3、未婚的女性如果想独立生育孩子,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帮助,如果这一建议能够实现,可以让未婚的女性行使自己的生育权,有很多的女性不想结婚,认为婚姻带不来幸福,更多的是麻烦和牵绊,伴侣的不作为让女性对婚姻没有太多的兴趣,但是女性非常希望有自己的孩子,未婚生下的孩子有很多,这就在一些政策上面与现在的政策相抵触,给女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实现这一建议后,会提高女性生育孩子的积极性。二、非婚子女与其他婚生子女的待遇相同

4、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在于已经结为夫妻的婚姻关系,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公民,女性生孩子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不应该禁止这样的行为,这是一个人自由的体现,也是人权的表现。三、应该给予女性充分的自由权

5、在其他的国家非婚生育这种现象非常的普遍,在很多国家女性非婚生育孩子不仅不会处罚,还会出台一些措施来保护未婚妈妈和孩子的权益,能够得到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补助,我们国家也可以改善这样的政策,为女性提供丰厚的养育福利,让单身女性愿愿意生育孩子且有能力抚养孩子。如果保障未婚妇女的生育权这个建议被实施,很多女性会积极的去生育孩子,提高国家的人口基数,同时也应该让女性享受到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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