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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

2024-01-16 19:10:11育儿问答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未成年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怎么判刑1、还需要看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成年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怎么判刑

1、还需要看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对包括强奸在内的八项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

2、未成年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怎么判刑需要具体分析,十四岁以下一般不判刑,十四岁以上就会判刑。刑事责任年龄准确地说应是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法律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该法定年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任何成年人,如果没有精神病,就具有责任能力,但是,人的责任能力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身心之发展、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逐渐增长。因此,责任能力的有无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换言之,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所以,强奸罪既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性侵儿童犯罪中的五个问题

1、针对性侵儿童犯罪的相关问题,南方周末记者专访了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女童保护负责人孙雪梅、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他们长期关注并从事儿童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2、吕孝权律师认为,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提升至18周岁。

3、图为幼童性侵题材电影《嘉年华》剧照。

4、南方周末:王振华案为什么定性为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

5、吕孝权:在强奸罪的判定上,我国司法实践以插入作为认定标准,犯罪人性器官插入受害人体内被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存在特例,即当受害人为幼女时,犯罪人性器官与幼女性器官表皮接触,即为犯罪既遂。

6、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有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在王振华案中,我目前对证据没有充分了解,但从结果来看,王振华没有通过性器官插入或者接触女童,所以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以猥亵儿童罪入罪。

7、但国际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刑法对强奸罪的认定更广泛。以中国台湾为例,其法律规定性器官插入或接触他人性器官、肛门或口腔是强奸罪,同时以性器官以外的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插入或接触他人性器官、肛门,也是强奸罪。

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性侵未成年儿童)

8、南方周末:在性犯罪案件中,常常存在公众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期待与实际判决不一致的情况,比如王振华案中,公众多认为量刑过低。您认为出现这种矛盾的原因是什么?

9、孙晓梅:无论其辩护律师如何辩解,不可否认王振华的行为是性犯罪,公众认为量刑过低,主要因为公众特别愤恨他及他的行为。对于这种矛盾,可以引入专家证人解决。涉及性犯罪案件引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可能对全世界性侵案例及儿童身心状况有更清楚的了解,同时他们的分析判断,也有利于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的性别意识。现在有很多难以处理的案件,例如跨性别案件、妇女就业歧视案件,可以引入专家证人给出更专业的看法,同时也让公众直观感受到他们对证据的专业分析。

10、孙雪梅认为,受害人有罪论会加重受害儿童的羞耻感,不利于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图为幼童性侵题材电影《嘉年华》剧照。(资料图/图)

11、南方周末:中国刑法规定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你认为是否合适?

12、吕孝权:儿童权利在线公众号曾统计全球201个国家和地区的性同意年龄,其中73%的国家和地区性同意年龄高于14周岁,主要集中在14至18周岁之间,中国相较而言性同意年龄偏低。韩国和日本也较低,法律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是13周岁,但它们有其他法律作为辅助,例如韩国的特别法《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将性同意年龄提升至19岁。我个人建议,从儿童权益最大化、优先化、特殊化的原则出发,中国应该在立法上提高性同意年龄,在性侵儿童犯罪中,实行对被害人及潜在被害人最高限度的保护,对犯罪人及潜在犯罪人最低限度的容忍。

13、孙晓梅:我国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14周岁,是有一定根据的满14周岁的儿童性器官已经发育成熟,而且具有性意识。但我们研究发现,儿童在14周岁时并不完全具有性感知,也不完全具有性方面的知识。例如,12周岁到15周岁年龄段的儿童,他们大脑前额叶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关于性的认识也不完全成熟。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从他们与父母、老师的关系,从他们活跃的思想以及波动的情感情绪也可以看出他们尚未成熟。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提高性同意年龄有科学依据。

14、南方周末:你认为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多少岁合理?

15、吕孝权:关于这个问题,我同意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的建议:将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但两种特殊情况例外:一是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提升至18周岁;二是对男女年龄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

16、第一种例外,双方存在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我认为应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是基于一方如果滥用权威地位或职权便利,另一方在此情况下或许难以做出符合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达。

17、第二种例外,男女年龄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这在国际刑法里又称两小无猜条款或年龄相近豁免原则,此条款适用于年龄相近的双方确实存在恋爱关系,在未达到法定性同意年龄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关于该条款,年龄差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会有差异。例如美国得克萨斯州规定双方年龄差距不超过四岁,而加利福尼亚州则规定双方年龄差距不超过三岁。朱列玉提出将双方年龄差距设置在五岁以内,我基本认可,但这也需要大量田野调查或者数据论证。

18、孙晓梅:从我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研究来看,我认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只要儿童在初中阶段及之前,还在读书上学时,就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因为这个阶段他们对于性的认识是朦胧的。我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时,最大的压力是有个别观点认为儿童也有性权利。但我认为儿童有没有性权利取决于儿童能否为社会尽义务,有没有担当的责任。当他们还没有承担义务和责任之时,就应该是被保护的状态。初中毕业以后,部分孩子尤其是乡村的孩子可能开始工作,等到那个时候他们能够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可以拥有性同意的能力。我认为性同意年龄不应早于16周岁,16周岁以前他们对性的认识尚未成熟。

19、吕孝权:在偏远山区发生的性侵儿童案件,犯罪人会挑选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性格强势,会当场反抗甚至告诉父母。因此犯罪人会选择性格相对柔弱的儿童,还有就是留守儿童。在农村性侵案件中,很多受害人都是留守儿童,我们目前办理的案件中,15个受害儿童中有13个是留守儿童。

20、南方周末:存在特殊关系的性犯罪中,比如师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处于这种关系下的被害人为什么往往无法反抗性侵犯?

21、孙晓梅:儿童对这些有亲密关系的人是放松的,而且亲密的人向他们表示爱,他们也会接受。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没有反抗,直到性侵伤害很严重的时候,他们会感受到心理上的恐惧。同时父母、爷爷奶奶等家长对孩子的看护不够,尤其是留守儿童家庭,家长本身对熟人也容易放松警惕。最主要的是,当下性教育不足,儿童在遭受性侵犯时,往往意识不到发生了什么,家庭中的性教育不足,父母的无知也造成了孩子的无知。

22、孙雪梅:儿童性犯罪案件中,熟人性侵比例很高。这些有特殊职责的施害人,一方面接触儿童的机会较多,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凭借自己的身份与权势能够控制孩子,让他们在遭遇性侵害后不敢声张,事实也确实如此,以至于很多儿童长期遭受性侵害。从儿童角度来看,一方面,他们对这些特殊职责的人,可能有物质依赖或心理信任,迫于对方的地位优势,不敢反抗;另一方面,因为分辨和防范意识弱,孩子也可能受物质诱惑,或误以为对方是关爱;第三,侵害发生后,孩子担心说出来被骂,家长知道后一味地担心家丑外扬,导致很多性侵事件没有走进法律程序。所以,我们提倡家长要改变观念,不要谈性色变,家庭和学校要对孩子进行防性侵安全教育。同时,我们呼吁社会大众更平等地看待曾经的经历者或者受害者,我们的舆论对受害者有恶意,这样的环境会给受害者带来再度伤害。

23、南方周末:在性别暴力案件中,性别歧视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吗?

24、吕孝权: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改为强制猥亵他人,这是进步。但强奸罪没有任何变更,依然是违背妇女意志,只是具体行为手段表现不一样而已。现行刑法依然把男性包括男同性恋群体以及跨性别群体排除在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之外,这在立法上构成了对这些群体的歧视。

25、孙晓梅:实施性别暴力的人,他们实际上是将对方看成弱者,用他的强权施行暴力,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性别歧视。在王振华案件中,其实也体现了他对女性的不尊重,因为在他的思想意识里,女性就是玩物。那么如何改变性别歧视?还是需要宣传性别平等,尊重女性,目前做的远远不够。

26、南方周末:为什么对性侵男童案件的关注和保护比较少?

27、孙晓梅:一方面,在儿童性侵案件中,性侵女童案件的比例还是高于性侵男童案件的。另一方面,目前对女童的保护和关爱尚且不足,又怎么能认识到比例更低的性侵男童案件?而且在性侵男童案件中,男童往往表现较坚强,忍受力比女童要强,所以可能很多案件根本没有暴露出来。

28、孙雪梅:我认为有文化的原因。很多人认为男童就不会受到伤害,甚至有家长还秉持生儿子怕变坏,生女儿怕受害的观念,这需要改变。对男童的性教育与保护同样要重视,同时也要教育男孩子不伤害他人。另外,在很多人的性别观念里,男孩子要有阳刚之气,那么遭遇性侵是不是你就不阳刚了?这更会导致他们在遭遇性侵之后不敢表达。

29、南方周末:为了让受害人获得更好的保护,还需要哪些方面的社会支持?

30、吕孝权:不仅仅是性侵案件,所有性别暴力案,如家庭暴力、性骚扰、强迫卖淫等等,在整个社会缺乏资源的系统支持的情况下,这些被害人一旦遭受伤害,他们的任何选择我们都应该表示理解和尊重。一方面,要改变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在任何案件中,不应当出现归责受害人的声音;另一方面,立法司法执法要跟上,真正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例如儿童性侵案件一旦进入报警程序以后,为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心理辅导专家等,陪伴他们全程参与案件。

31、孙晓梅:我认为最需要完善的是性教育,不仅仅是对儿童进行性教育,而且要全民进行性教育。之前刘文利教授编写的性教育读本受到争议,说明我们的环境对性教育还没有脱敏。我认为性教育不仅要在学校进行,而且要在家庭和社区进行。

32、南方周末:性侵发生后,应如何关注被侵害儿童的心理及成长?

33、孙晓梅:性侵害发生之后,他们的心中都会留下阴影。我们了解到很多案子,儿童最后都是换一个环境生活,离开原来的环境。对于受害儿童的心理成长,父母应该多加关注和关怀,不要责备他们。另外,媒体在报道事件的时候不要暴露受害儿童的身份、姓名、住址等信息。最重要的是,需要心理专家的介入,这也是目前所欠缺的,虽然有一些志愿者,但他们还缺乏心理咨询的专业能力。儿童遭遇性侵以后,他们需要的心理安抚是很长的一个过程,有时候一辈子都会想到受过的伤害。我们和一些成年人交流,谈及过去的痛苦,他们都很气愤悲伤,但目前儿童遭受伤害后,似乎没有部门安排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来做这件事,心理咨询是漫长的过程,不是一天两天的。目前案件发生以后,大众似乎都是对犯罪人群起而攻之,但没有考虑真正能为儿童做什么,这需要我们思考。

34、孙雪梅:孩子遭遇性侵后,往往会出现类似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对方为什么选中你而不是别人等言论。明明是施害人应该受到谴责,然而受害人有罪论却大行其道,这会加重受害孩子的羞耻感,不利于孩子回归正常生活。如果孩子遭遇性侵,首先要告诉孩子,遭遇性侵不是你的错,而是坏人的错,你还和以前一样。这点非常重要。

三、性侵儿童判几年

性侵儿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以上行为,同时又构成相关法律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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